分類:教材出版 發(fā)表時間:2017-09-29 17:29 瀏覽量:
法律類教材編寫中應該注意的禁用詞有哪些?
法律是一種社會規(guī)則,是對社會生活行為的一種規(guī)范制度。通過學習法律,可以知法、懂法、用法。而學習法律的渠道之一就是法律類教材。那么,在法律類教材編寫中應該注意的禁用詞有哪些?
第一點:對刑事案件當事人,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,不使用“罪犯”,而應使用“犯罪嫌疑人”。
第二點:在案件報道中指稱“小偷”、“強奸犯”等時,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作前綴。如:一個曾經是工人的小偷,不要寫成“工人小偷”;一名教授作了案,不要寫成“教授罪犯”。
第三點: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,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,原告可以起訴,被告也可以反訴。不要使用原告“將某某推上被告席”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。
第四點:不得使用“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職、開除等處分”,可使用“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、開除等處分”。
第五點:不要將“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”稱作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”,也不要將“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”稱作“省人大副主任”。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,不要稱作“人大常委”。
第六點: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“審計長”、“副審計長”,不要稱作“署長”、“副署長”。
第七點:各級檢察院的“檢察長”不要寫成“檢察院院長”。
第八點:“村民委員會主任”簡稱“村主任”,不得稱“村長”。村干部不要稱作“村官”。
第九點: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道其真實姓名:(1)犯罪嫌疑人家屬;(2)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;(3)涉及案件的婦女和兒童;(4)采用人工受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、產婦;(5)嚴重傳染病患者;(6)精神病患者;(7)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;(8)艾滋病患者;(9)有吸毒史或被強制戒毒的人員。涉及這些人時,稿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“某”字的指代,如“趙某”、“孫某”,不宜使用化名。
法律類教材編寫中應該注意的禁用詞有哪些?通過對本文的了解,我們應該做到如果在編寫法律類教材規(guī)避這些禁用詞。更多關于教材出版的疑問可以咨詢我們在線比那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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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名稱:法律類教材編寫中應該注意的禁用詞有哪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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